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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设置标准(一级诊疗科目有哪些)

时间:2023-11-16作者:fangzhe8666分类:医药新闻浏览:70评论:0

一、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是什么意思

填表说明 1.本表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使用。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3.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4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5.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6.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8.“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9.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申请临床、口腔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一级科目填写;申请中医类别的,按《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二级科目填写;申请公共卫生类别的,参照公共卫生医师职业分类填写。10.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首次注册者不填写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职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栏目。11.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二、如何填写执业医师注册聘用科目

可以填写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可以根据相关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填写。

执业医师(Practicingphysician)是指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三、口腔诊所一级二级诊疗科目

2020年5月22日,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将纵深推进放管服的改革,完成政府的自我革命,迎来市场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医疗市场也迎来了新一轮改革,监管部门逐渐减少事前的审批行为,但同时也在加强事后监管,一方面降低准入门槛,减少审批流程。

但另一方面也加强对医疗市场的事后监督管理,采取“飞行检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对企业进行监督,并要求各医疗机构进行自我管理,自查自纠,优化整合,作为医疗执业开展的诊疗科目一向属于监管的重点,行政监督部门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监管究竟有哪些具体要求,医疗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需要申请哪些诊疗科目,如何避免落入超范围经营的法律禁地,避免经济损失,笔者将在后面的文章中进行详尽的法律分析,以期未来我们的医疗机构都不再有这类困惑,依法规范执业,未来走得更稳健。

我国目前对于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还是采取列举名录的形式,随着医疗学科的进步,目录也进行了几次修改,但截至目前为止,国家并没有将诊疗科目名录进行重新整理发布,暂时还是由《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及相关修订通知、管理办法共同组成,由于内容较为分散,给医疗经营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惑,一不小心就将本机构的诊疗科目遗漏或出现错误认识。

鉴于此,笔者通过法律检索和调研,整理出了我国目前完整有效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我国目前诊疗科目采取二级目录的形式,即在“一级诊疗科目”的大科目下面再细化“二级诊疗科目”,例如“外科”属于“一级诊疗科目”,“泌尿外科”就属于“外科”下面的“二级诊疗科目”。

最早在1994年,原卫生部发布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目前该文件依旧是现行有效的,是我国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基础目录,随后经过了三次修订,分别增加了“疼痛科”、“重症医学科”两个一级诊疗科目,随后又以发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形式对“医疗美容科”进行了细化二级诊疗科目,最新一次的修改是对“口腔科”进行了二级诊疗科目的细化。

在1994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我国的一级诊疗科目共有32个: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妇女保健科、儿科、小儿外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医疗美容科、精神科、传染科、结核病科、地方病科、肿瘤科、急诊医学科、康复医学科、运动医学科、职业病科、临终关怀科、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病理科、医学影像科、中医科、民族医学科、中西医结合科。

2007年5月31日,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部分科目的通知》,在外科的二级诊疗科目下增设了三项移植项目的子目录:肝脏移植项目、胰腺移植项目、小肠移植项目,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仅有二级诊疗科目,该等增设项目严格意义上不能称之为三级科目,只能作为二级诊疗科目的子目录。同时,本次修订将“医学检验科”下的二级诊疗科目“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修订为“临床化学检验专业”,并增设了“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

2007年7月16日,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疼痛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增设一级诊疗科目“疼痛科”,代码:“27”。

2009年1月19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中增加“重症医学科”诊疗科目的通知》,增设一级诊疗科目“重症医学科”,代码:“28”。

自1994年《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发布以来,除对该目录进行了三次修订外,原卫生部还对“医疗美容科”和“口腔科”科目进行了特殊规定和细化。

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设置标准(一级诊疗科目有哪些)

2002年1月22日,原卫生部发布《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及2009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通知》,2016年1月19日,原卫生部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对“医疗美容科”的分级准入及管理进行了特殊规定,在“医疗美容科”下设置了“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4个二级诊疗科目。

2010年6月11日,原卫生部发布《关于修订口腔科二级科目的通知》,对“口腔科”(代码:“12”)的二级诊疗科目进行了特殊规定,设置了“牙体牙髓病专业”、“牙周病专业”、“口腔粘膜病专业”、“儿童口腔专业”、“口腔颌面外科专业”、“口腔修复专业”、“口腔正畸专业”、“口腔种植专业”、“口腔麻醉专业”、“口腔颌面医学影像专业”、“口腔病理专业”、“预防口腔专业”、“其他”在内的13个二级诊疗科目。

据此,以1994年卫生部首次发布及历次修订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主,结合“口腔科”、“医疗美容科”的特殊规定,共同组成了我国目前现行有效的完整的诊疗科目,共有一级诊疗科目34个(其中18个下设二级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148个(其中17个“其他”,6个器官移植类科目),笔者对此进行了详尽的整理(详见文末附录)。

大家可以对照自己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诊疗科目进行比对,是否符合附录中的诊疗科目名录的书写,若存在问题,要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以免今后因为“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吊销《医疗执业许可证》的严重后果。

同时,作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底线,不开展国家禁止类医疗技术(例如:克隆、代孕技术等),对于开展国家及地区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例如:造血干细胞移植、性别重置技术、肿瘤消融治疗等),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完成备案手续,并且加强临床应用质量控制,确保安全有效的治疗原则。

《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中明确:“禁止只登记一级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技术复杂、风险大、难度大、配套设备设施条件要求高的医疗服务项目。”鉴于此笔者建议医疗机构在申请《医疗执业许可证》时就将业务框定到具体的二级诊疗科目,在申请执业证时进行细化,今后若出现业务扩展,再行申请变更增设。

需要注意的是在2007年,原卫生部印发了《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后于2013年进行了修订,新版《医疗机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共包括检验项目1462项。其中,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60项,临床微生物学专业152项,临床化学检验专业347项,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458项,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145项,要求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目录规定以外的检验项目,因此但凡超出《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以外的“医学检验”均属于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至此,笔者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对医疗机构今后更规范开展诊疗行为有所帮助,不再困惑,也希望各医疗机构可以对照附录表进行自查,及时进行变更申请,避免今后因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给企业造成损失,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业,未来才能走得更稳健。

四、全科医疗都包括什么诊疗科目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批复

安徽省卫生厅:

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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